会员操作指引

点击:4826  添加时间:2016-03-30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资格的取得

第三章 会员资格的转让及终止

第四章 会员变更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广东冠东石化产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冠东)《会员管理办法》的正确实施,规范冠东各类会员的入会、变更及终止等相关操作,根据冠东《会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凡承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冠东相关交易规则、业务规定和管理制度,并且符合《会员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冠东会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的取得


第三条 拟申请成为冠东会员的单位向冠东递交如下资料(注:以下资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基本资料

1、《会员资格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住所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不需要出具汇算清缴报告的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5、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及组织架构图;

6、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二)申请成为相应类型的会员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资金状况证明:综合类会员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经纪类会员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结算类会员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产业类会员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服务类会员根据其性质,无最低注册资本或业务资金要求;

2、产业类会员需提供现货供应能力的资质证明材料;

3、管理团队成员及资质情况证明:

1)截止至申请前的在职人员名册,以及关键部门/岗位人员简历(综合类会员、结算类会员及产业类会员至少有5人(含)以上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石化产品投资、经营管理经验;经纪类会员至少有3人(含)以上具备2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石化产品投资、经营管理经验;服务类会员至少有2人(含)以上在其专业服务领域具备5年以上从业经验);

2)《会员关键岗位在职人员信息表》、《会员在职人员信息报备汇总表》、《会员对接联系人表》;

4、会员股东出资情况说明;

5、冠东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冠东对申请单位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与冠东签署《入会意向合作协议》,并预缴诚意金。

审核不通过的,冠东出具整改意见,申请单位可依整改意见整改后申请复审,30个工作日内仍未通过冠东复审的,冠东出具资格否定书,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一切申办费用。

对于申请经纪类会员资格的申请单位,暂不签署《入会意向合作

协议》,可直接按本操作指引第五条规定向冠东提交入会申请。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自与冠东签署《入会意向合作协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提交会员审核材料(部门管理制度、关键岗位人员报备等),经纪类会员还需提交本操作指引第三条所述的申请资料;

(二)配合完成实地复核(经纪类会员除外);

(三)与冠东签署《会员协议》;

(四)缴纳入会费用;

(五)缴纳年度管理费;

(六)高管约谈(经纪类会员除外);

(七)冠东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会员收费标准由冠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及进行调整,具体以申请单位申请入会时冠东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六条 申请单位办妥上述事项后,由冠东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正式取得冠东会员资格。申请单位取得会员资格后,由冠东在其网站公示。

第七条 取得会员资格后,参与石化产品交易业务的会员,可向冠东申请取得入市交易资格。会员未取得入市交易资格的,不能参与冠东平台上的任何交易业务。

第八条 会员申请取得入市交易资格,必须在冠东指定清算银行开设资金清算账户,签署银行存管协议,并按照冠东规则制度的规定预存交易准备金后,上述会员与冠东签署《入市交易协议书》,正式取得入市交易资格。

为方便操作,会员资格可以和入市交易资格同步申请,同步审查。


第三章 会员资格的转让及终止


第九条 经冠东批准,会员可以转让会员资格。会员转让会员资格的,转让方应当提前向冠东提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受让方应向冠东提交《会员资格申请书》,并按照本指引第三条的规定向冠东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

第十条 转让方及受让方提交的资料经冠东审查通过后,转让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以下事宜:

(一)与各方终止冠东业务相关的协议;

(二)结清与冠东、会员或客户相关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三)退还冠东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按冠东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转让方已取得入市交易资格的,还应按照冠东的《会员退市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的规则制度办理会员退市相关手续。

转让方按以上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后,报冠东审核。

第十一条 经冠东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到冠东办理会员资格变更手续并签订《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生效后,转让方会员资格及相应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如若由全新管理团队经营管理时,新的高层管理人员必需至少接受一次冠东领导的高管约谈。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冠东相关规定的,冠东可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也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主动向冠东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会员主动向冠东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或被冠东取消会员资格的,应按照冠东的《会员退市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的规则制度办理相关后续工作。


第四章 会员变更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冠东备案: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比例;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变更关键岗位从业人员;

(七)对外提供担保,或者经营状况、履约能力或承担风险的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八)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经济纠纷,或者3人以上(含3人)群体维权活动的;

(九)取得其他交易机构会员资格;

(十)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机构处罚;

(十一)冠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会员未按规定向冠东备案,或者冠东认为会员备案事项对其在冠东平台上开展石化产品交易业务或提供相关服务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有权要求会员限期整改或停止实施相关行为,并依据《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对其采取限制或干预交易的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冠东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指引解释权、修订权属于冠东。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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